印章管理

  • 发布时间:2021-05-12 1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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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校级业务专用章、各级各类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
(四)各单位(部门)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和由学校批准、管理的内设机构印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六)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印章。
第六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其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七条  印章所刊单位(部门)名称应为学校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八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学校印章。
第十条  印章刻制按照“单位申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指定地点刻制”的流程操作实施。申请时需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刻章审批单》;刻制时应持学校介绍信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公安局许可的单位进行刻制。
第十一条  新成立、更名的单位(部门)印章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部门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将原印章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旧印章自新印章启用之日起废止。任何单位不得同时保留两枚(含)以上相同印章。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刻制和启用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十五条  废旧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处理。因印章损毁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统一销毁。因单位撤销、更名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年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馆封存,不得启用。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因故不在岗位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指派人员代管,做好工作交接。学校领导公务方章、其他校级业务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在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带出使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印章保管人员须随身携带印章并现场监印,不得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十九条  如印章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备案、公布遗失印章作废,并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须立即送至学校党政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使用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各单位(部门)应明确所管理印章的使用范围,并制定审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党委名义办理的公文;
(二)以党委名义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干部工作相关材料;
(四)发展党员工作相关材料;
(五)政治审查材料;
(六)其他经审核批准应加盖党委印章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件;
(五)其他经审核批准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公文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该程序适用于一般用印事项。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用印。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程序。该程序适用于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须业务主管部门提前报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用印。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用印事项。由用印申请人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符合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用印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用印程序。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用印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校级印章申请使用采取“数字校园”办公系统(OA系统)申请为主、书面申请为辅的形式,审批人登录“数字校园”办公系统(OA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用印申请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应提供完整的用印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交到“数字校园”办公系统(OA系统)或呈送审批人。
各单位(部门)申请用印应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校级印章保管人员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审批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如用印内容较为重要,须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方可用印。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承担该材料相应的审查责任,并定期督导印章使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同意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的印章使用须经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非独立法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公章,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立卷留存。
各单位(部门)应存档本单位印章使用和使用校级印章的相关审批材料。重要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材料,应保留好原件、领导签字的底稿备查。
上述材料保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纸张等上用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三十二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
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私自刻制、销毁印章。违反规定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19号)于2021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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